分類:古蹟

出自 淡水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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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簡介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蹟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 定三類[1]。   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之定義,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2]

  至2013年為止,淡水區內有27處指定古蹟。

參考資料

  1.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章第十四條)
  2.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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