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古蹟"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淡水維基館
前往: 導覽搜尋
 
(未顯示由 2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6 次修訂)
行 1: 行 1:
 
===分類簡介===
 
===分類簡介===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蹟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 定'''三類<ref>[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br>「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章第十四條)</ref>
+
  依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之定義:「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章第十四條)。
  
  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之定義,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ref>[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138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br>「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ref>
+
  另《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4]指出:「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至2013年為止,淡水區內有27處指定古蹟。
 
  至2013年為止,淡水區內有27處指定古蹟。

於 2021年5月31日 (一) 12:14 的最新修訂

分類簡介[編輯]

  依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1]之定義:「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章第十四條)。

  另《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指出:「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至2013年為止,淡水區內有27處指定古蹟。

參考資料[編輯]

分類 "古蹟" 中的頁面

此分類包含以下 74 個頁面,共 74 個。

分類 "古蹟" 中的媒體

此分類包含以下 3 個檔案,共 3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