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古蹟"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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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蹟分為三種: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古蹟的類別可分為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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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蹟分為三種: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古蹟的類別可分為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ref>[http://163.20.52.71/stu635/cwpspage/ta/old/new_page_2.htm 古蹟分類]</ref>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br>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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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br>   施等。」(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ref>[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138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ref>
 
  「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br>   施等。」(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ref>[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138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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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26日 (六) 11:36 的修訂

分類簡介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蹟分為三種: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古蹟的類別可分為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1]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章第十四條)[2]

  「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
   施等。」(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3]

參考資料

  1. 古蹟分類
  2.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
  3. 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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