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燈臺所"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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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編輯]
淡水燈臺所位於今淡水河北岸河口,為清領時期所設置,用以指示航行船隻方向的燈塔。清嘉慶元年(1796),為維護往來臺灣海峽船隻的安全,淡水居民以集資自建的方式,建立「望高樓」,是臺灣最早的燈塔,燈塔以花生油作為燃料來引導船隻,使船隻能順利進入淡水港。臺灣開埠後,各國來到淡水貿易,往來船舶更加頻繁,望高樓燈塔逐漸不敷使用,加以清廷尚未建立沿海航路標識,致使海難事件頻傳。中國在與各國通商條約中明載「通商各口分設浮樁、船號、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等」條款,外國公使遂照會清廷速建航路標識,以維護淡水航運安全。光緒十四年(1888)臺灣第五座燈塔就在此建立,採高低燈式的建築。低燈為一座高15.8公尺的白色方形鐵塔,裝用六等煤油定光燈,光力三百燭,見距九浬(約十七公里)。高燈的部分則是另立白色燈竿,光力為三百燭光,可見距十五海浬。日治時期,由淡水入港的各國船隻依舊需要淡水燈塔的指示航行,臺灣總督府派人遂測定浮標位置,並將燈塔納入管轄範圍,派人專門看顧燈塔,此外,明治31年(1898),臺灣總督府在沿岸各港口實施氣象觀測,淡水燈臺之燈臺手必須觀測淡水海岸每日天氣概況,其觀測內容有氣象月報、暴風報告等,並將該氣象情報通知沿岸船隻,以確保船隻航行安全。大正十五年(1926)淡水燈塔改用電燈,到了戰後才改用閃光燈,每三秒一閃,光力四千燭光,見距十一浬(約二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