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淡水廳"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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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淡水廳全廳分竹塹、淡水二堡,淡水堡共有18庄。淡水廳首長為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不得攜眷,任滿昇轉。職責明定為上承欽部憲件,下理錢糧,清丈土地,治刑捕盜。[[1876年]]1月16日(清光緒元年12月20日)於臺北艋舺地方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而原[[淡水廳]]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新設[[淡水縣]],為[[臺北府]]首縣,以南至大甲溪,即原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淡水廳]]終止,歷時14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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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11月24日 (日) 09:38 的最新修訂
簡介[編輯]
臺灣府淡水廳為臺灣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幾乎涵蓋目前新竹以北的北臺灣地區,比現今新北市淡水區大得多。
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將原諸羅縣轄區虎尾溪以北同時增設彰化縣和淡水分防廳(簡稱淡防或淡防廳)。淡水分防廳位於大甲溪北之地,雖地位日趨重要,但人口規模尚無法支持一縣的設置,暫置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負責稽查北路,兼督捕務,官署暫居彰化。1731年(雍正9年),始正式將大甲溪以北至雞籠設為淡水廳,隸屬於臺灣府,廳治初期暫設於彰化縣的彰化縣城,後遷至同縣的沙轆(今沙鹿區),專歸淡水同知管理,改官職為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掌管自大甲溪起至三貂嶺下之遠望坑止,約170餘公里(345里)的地區。1733年(另說1756年),淡水廳官署始遷入廳治竹塹城(今新竹市),自此之後,竹塹城成為北臺灣政經文化教育的中心。淡水廳城初期並無城牆,僅在四週遍植莿竹;1806年,因民亂之故築起土圍;1829年建成磚石城垣,名為淡水廳城,又名竹塹城。
淡水廳全廳分竹塹、淡水二堡,淡水堡共有18庄。淡水廳首長為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不得攜眷,任滿昇轉。職責明定為上承欽部憲件,下理錢糧,清丈土地,治刑捕盜。1876年1月16日(清光緒元年12月20日)於臺北艋舺地方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而原淡水廳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新設淡水縣,為臺北府首縣,以南至大甲溪,即原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淡水廳終止,歷時144年。
相關頁面[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 《淡水學用語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