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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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檔簡述:淡水衛生所
提供者:周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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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編輯]

  臺灣有衛生行政機關,始於日本據臺之初,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先後設衛生事務所及衛生課,縣無專設衛生機構。民國9年「日大正九年(1920年)」地方官制再改革,臺北改為州,於警務部設衛生課,置衛生技師、警察、衛生技手等,掌理境內衛生行政事務。淡水置郡,衛生行政,由郡警察課司之。此外,在淡水街設有淡水傳染病隔離舍。

  光復之初,臺北縣衛生行政機關接管臺北州警務部衛生課及其附屬機關,仍稱衛生課。根據內政部公布之縣市各級衛生組織大綱之規定,縣設衛生院,鄉鎮設衛生所。臺北縣衛生院,係於民國35年5月15日成立。36年1月於淡水設立衛生分院,民國38年再設縣立淡水區婦嬰保健所。

  淡水區衛生所係於民國39年5月29日成立於淡水鎮協元里中山路76號,隸屬於縣衛生院,並受鎮長之監督,蔡坤煌擔任主任兼醫師,辦理各鄉鎮有關衛生保健事項。民國63年改直屬於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民國70年搬遷至協元里中山路158號。

  由於原有的建築物自民國70年啟用後,多年下來原場地除外觀老舊外,內部空間亦顯得狹小且動線不良,不敷服務民眾使用,遂於民國90年起進行改建工程案,臨時辦公室設於淡水鎮中山路137-1號,歷經三年多,於主辦機關衛生局指導下擬訂重建計畫,經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審核同意補助經費,並與臺北縣政府對列撥款,民國93年完成工程發包原地重建,民國94年完工並於95年5月20日辦理啟用典禮正式啟用,而後民國97年4月淡水鎮公所於衛生所正門前設立衛教公園,提供民眾一個良好的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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