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輸入獸類檢疫所"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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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7月4日 (四) 06:40 的最新修訂
簡介[編輯]
臺灣有衛生行政機關始於日本治臺之初,當時香港、廣東鼠疫猖獗,乃於明治29年(1896年)公布船舶檢疫暫行辦法,指定基隆、淡水、鹿港、安平、高雄等五港,對外來船舶實施檢疫。明治32-33年(1899年-1900年)間,先後公布臺灣海港規則以及臺灣海港檢疫所官制,於基隆設海港檢疫所、淡水港置支所開始海港檢疫事務。至大正元年(1912年),公布臺灣港務所官制,改淡水支所為出張所。大正13年(1924年),原隸屬總督府之港務部,改為臺北州港務部,管轄基隆港及淡水港支部,司海港檢疫及獸醫檢疫事項。至於日本海港檢疫法施行於臺灣,始於大正12年(1923年),並由臺灣總督府公布海港檢疫法施行規則,凡海外來港船舶,需經檢疫取得取可証後,方可開入。惟淡水港受檢疫之船舶需消毒時,應開回基隆港,否則船長與船員需施行消毒,並驅除鼠蟲類,方可免開基隆港檢疫。施行檢疫之傳染病,定為霍亂、天花、猩紅熱、鼠疫、黃熱病等五種。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民國37年(1948年)5月,臺灣省檢疫所派員接管設立淡水港檢疫所,其設備僅有普遍預防接種之簡單藥類,當因進出口船隻甚多,業務頗繁,經逐年增置,至民國38年(1949年),其設備日漸完整。民國39年(1950年)淡水檢疫所改隸於臺灣衛生處。同時因中國戰事吃緊,沿海港埠航線中斷,仍將淡水港列為特區,僅准漁船及特種船隻船員進入港區,該所業務除於進出口漁船及特種船隻船員經常施行檢疫外,並配合地方衛生措施,為港區居民及漁眷實施預防接種等保健工作。該所置所長一人,檢疫醫官一人、檢疫員、技佐及辦事員各二人,分任該工作。
參考資源[編輯]
- 淡水學用語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