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廳志"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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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廳志]]》全部共十六卷,由當時的[[淡水]]廳同知,[[陳培桂]]所纂輯。淡水廳自[[1723年]]設治之後,直至[[1834年]]開臺進士鄭用錫才有纂修《淡水廳志稿》2卷,此是因為要纂修福建通志之需,但並未刊行,僅留初稿,即所謂的《淡水志初稿》,亦稱《志略》,世稱為《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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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廳志]]》全部共十六卷,由當時的[[淡水]]廳同知,[[陳培桂]]所纂輯。[[淡水廳]]自[[1723年]]設治之後,直至[[1834年]]開臺進士鄭用錫才有纂修《淡水廳志稿》2卷,此是因為要纂修福建通志之需,但並未刊行,僅留初稿,即所謂的《淡水志初稿》,亦稱《志略》,世稱為《鄭稿》。
  
  在[[1867年]],當時的[[淡水]]廳同知嚴金清以該廳不能無志,於是聘請金門舉人,也是清末臺灣的修志專家林豪以《鄭稿》為本續纂,成稿15卷,稱為《嚴稿》或《嚴志》,通稱為《淡水續志搞》,並未付梓。直到[[1870年]]秋,陳培桂任任淡水同知時,深感纂修地方志書之重要性,故延攬侯官縣舉人楊浚為總纂,以《嚴稿》為藍本,並參酌《鄭稿》和新搜的而來之數據與查訪資料進行重修。該志書歷時10月書成,又經當時的臺灣兵備道提督學政黎兆棠和陳培桂的刪訂,成定本16卷,稱為《淡水廳志》,並在[[1871年]](同治10)刊行。然而該志闕誤不少,亦被刪改多處地方,已非楊浚所纂之原本,且與林豪所修之《淡水續志搞》相去甚遠,因此之後,林豪所撰寫《淡水廳志訂謬》即為糾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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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867年]],當時的[[淡水廳]]同知嚴金清以該廳不能無志,於是聘請金門舉人,也是清末臺灣的修志專家林豪以《鄭稿》為本續纂,成稿15卷,稱為《嚴稿》或《嚴志》,通稱為《淡水續志稿》,並未付梓。直到[[1870年]]秋,陳培桂任[[淡水]]同知時,深感纂修地方志書之重要性,故延攬侯官縣舉人楊浚為總纂,以《嚴稿》為藍本,並參酌《鄭稿》和新搜而來之數據與查訪資料進行重修。該志書歷時10月書成,又經當時的臺灣兵備道提督學政黎兆棠和陳培桂的刪訂,成定本16卷,稱為《淡水廳志》,並在[[1871年]](同治10)刊行。然而該志闕誤不少,亦被刪改多處地方,已非楊浚所纂之原本,且與林豪所修之《淡水續志稿》相去甚遠,因此之後,林豪所撰寫《淡水廳志訂謬》即為糾彈之用。
  
  《淡水廳志》內容相當豐富,收錄不少時人之著作,裡面圖繪數量也有一定篇幅,對於研究當代的淡水廳之'''八景圖'''、'''行政區域'''與'''村舍聚落''',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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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廳志》內容相當豐富,收錄不少時人之著作,裡面圖繪數量也有一定篇幅,對於研究當代的[[淡水廳]]之'''八景圖'''、'''行政區域'''與'''村舍聚落''',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史料。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於 2019年10月13日 (日) 00:38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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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淡水廳志》全部共十六卷,由當時的淡水廳同知,陳培桂所纂輯。淡水廳1723年設治之後,直至1834年開臺進士鄭用錫才有纂修《淡水廳志稿》2卷,此是因為要纂修福建通志之需,但並未刊行,僅留初稿,即所謂的《淡水志初稿》,亦稱《志略》,世稱為《鄭稿》。

  在1867年,當時的淡水廳同知嚴金清以該廳不能無志,於是聘請金門舉人,也是清末臺灣的修志專家林豪以《鄭稿》為本續纂,成稿15卷,稱為《嚴稿》或《嚴志》,通稱為《淡水續志稿》,並未付梓。直到1870年秋,陳培桂任淡水同知時,深感纂修地方志書之重要性,故延攬侯官縣舉人楊浚為總纂,以《嚴稿》為藍本,並參酌《鄭稿》和新搜而來之數據與查訪資料進行重修。該志書歷時10月書成,又經當時的臺灣兵備道提督學政黎兆棠和陳培桂的刪訂,成定本16卷,稱為《淡水廳志》,並在1871年(同治10)刊行。然而該志闕誤不少,亦被刪改多處地方,已非楊浚所纂之原本,且與林豪所修之《淡水續志稿》相去甚遠,因此之後,林豪所撰寫《淡水廳志訂謬》即為糾彈之用。

  《淡水廳志》內容相當豐富,收錄不少時人之著作,裡面圖繪數量也有一定篇幅,對於研究當代的淡水廳八景圖行政區域村舍聚落,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史料。

資料來源

  • 淡水鎮志》,(臺北:淡水鎮公所,1989)。
  • 陳培桂《淡水廳志》,(臺灣文獻叢刊第172種,臺銀本)。

參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