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合作金庫代理部淡水收支處"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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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4年改組成立的「臺灣產業金庫」與「臺灣農業會」,1946年再改組為「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便為合作事業、農漁業、中小企業融通資金,活絡經濟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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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4年]]改組成立的「臺灣產業金庫」與「臺灣農業會」,於[[1946年]]再改組為「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便為合作事業、農漁業、中小企業融通資金,活絡經濟生產活動。[[1963年]]3月,[[臺灣銀行淡水分行]]裁撤,臺灣省合作金庫奉令設立代理部淡水分行收支處,接辦該行業務。同年12月,淡水鎮農會經營不善,合庫便又接下[[淡水鎮]]公庫業務。[[1978年]]3月,淡水鎮農會經營已趨正常,合庫將淡水鎮公庫業務交還該會承辦。本庫收支處的重要任務有代理國庫、省庫、縣庫等公庫業務,代收[[淡水鎮]]各項稅款、非稅款以及代理收發勞保費、學校學雜費等各種款項。今後除加強原有業務之外,本庫收支處也計劃逐漸擴展一般存戶,朝向發揮一般銀行功能,對[[淡水]]地區公私機關以及社會各界提供更多的服務。
 
 
  1963年3月,[[臺灣銀行淡水分行]]裁撤,臺灣省合作金庫令設立代理部淡水分行收支處,接辦該行業務。
 
 
 
  同年12月,淡水鎮農會經營不善,合庫又接下本鎮公庫業務。
 
 
 
  1978年3月,淡水鎮農會經營已趨正常,合庫將淡水鎮公庫業務交還該會承辦
 
  
 
  本庫收支處的重要任務有代理國庫、省庫、縣庫等公庫業務,代收淡水鎮各項稅款、非稅款,代理收發勞保費、學校學雜費等各種款項等。
 
 
 
  今後除加強原有業務之外,也計劃逐漸擴展一般存戶,朝向發揮一般銀行功能,增進對淡水地區公私機關及社會各界,提供更多的服務。
 
  
 
==參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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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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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2年5月29日 (日) 10:42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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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944年改組成立的「臺灣產業金庫」與「臺灣農業會」,於1946年再改組為「臺灣省合作金庫」,以便為合作事業、農漁業、中小企業融通資金,活絡經濟生產活動。1963年3月,臺灣銀行淡水分行裁撤,臺灣省合作金庫奉令設立代理部淡水分行收支處,接辦該行業務。同年12月,淡水鎮農會經營不善,合庫便又接下淡水鎮公庫業務。1978年3月,淡水鎮農會經營已趨正常,合庫將淡水鎮公庫業務交還該會承辦。本庫收支處的重要任務有代理國庫、省庫、縣庫等公庫業務,代收淡水鎮各項稅款、非稅款以及代理收發勞保費、學校學雜費等各種款項。今後除加強原有業務之外,本庫收支處也計劃逐漸擴展一般存戶,朝向發揮一般銀行功能,對淡水地區公私機關以及社會各界提供更多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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