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郡役所"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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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淡水郡役所'''為日治時期管轄[[淡水郡]]的單位,隸屬於[[臺北廳]] | + | '''淡水郡役所'''為日治時期管轄[[淡水郡]]的單位,隸屬於[[臺北廳]]。[[淡水]]的地方官廳有數度改制變更,在日軍於明治28年(1895)6月9日自基隆抵達滬尾時,即在海關設置[[淡水事務所]],同年7月19日改設淡水支廳,其廳治在淡水,隸屬臺北縣轄下。明治30年(1897)5月27日改淡水支廳為[[滬尾辦務署]],仍隸屬臺北縣轄下,直到大正9年(1920)臺灣總督府設淡水郡後,行政體制才逐漸穩定。大正12年(1923)臺灣總督府在烽火段填築地區新建了淡水郡役所,依照「一街三庄」的行政區管標準,負責管轄[[淡水街]]、[[三芝庄]]、[[石門庄]]及[[八里庄]],而初期即有的警察署就設置於淡水郡役所內,亦為今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之前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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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9月13日 (日) 20:19 的修訂
簡介
淡水郡役所為日治時期管轄淡水郡的單位,隸屬於臺北廳。淡水的地方官廳有數度改制變更,在日軍於明治28年(1895)6月9日自基隆抵達滬尾時,即在海關設置淡水事務所,同年7月19日改設淡水支廳,其廳治在淡水,隸屬臺北縣轄下。明治30年(1897)5月27日改淡水支廳為滬尾辦務署,仍隸屬臺北縣轄下,直到大正9年(1920)臺灣總督府設淡水郡後,行政體制才逐漸穩定。大正12年(1923)臺灣總督府在烽火段填築地區新建了淡水郡役所,依照「一街三庄」的行政區管標準,負責管轄淡水街、三芝庄、石門庄及八里庄,而初期即有的警察署就設置於淡水郡役所內,亦為今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之前身。
參考資料
- 淡水學用語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