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街街長"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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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淡水街街長''' | + | '''淡水街街長'''於日治中期,統轄[[淡水街]]全街,[[淡水街長]]之產生是由[[臺北州]]知事所任命,具有官吏身份,是判任官待遇或者是奏任官待遇。當時臺灣的街庄役場除了街庄長外,其他人都不具有官吏身份。 |
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 | 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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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街]]一共有七位街長 | [[淡水街]]一共有七位街長 |
於 2013年10月13日 (日) 20:29 的修訂
簡介
淡水街街長於日治中期,統轄淡水街全街,淡水街長之產生是由臺北州知事所任命,具有官吏身份,是判任官待遇或者是奏任官待遇。當時臺灣的街庄役場除了街庄長外,其他人都不具有官吏身份。
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
歷屆街長
淡水街一共有七位街長
- 洪以南:1920年-1924年
- 吳輔卿:1925年
- 雷俊臣:1926年-1929年
- 多田榮吉:1930年-1933年
- 鳥井勝治:1934年-1937年
- 中原薰:1938年-1940年
- 小副川猛:1941年-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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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淡水學用語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