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六事件
出自 淡水維基館
背景
當時的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與國立臺灣大學聯合發起要求提高學生公費待遇的學生運動,時稱「反飢餓鬥爭」。
導火線
西元1949年3月20日,晚上九點十五分,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一年級學生何景岳和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博物系學生李元勳,共乘一輛腳踏車,經過大安橋(今中山橋)附近時,被中山路派出所的謝延長警員看見。 謝姓警員認為這兩名學生違反交通規則,便隨即上前取締,學生因而與警員發生衝突。兩名學生被警員毆打,並於十點左右,押送臺北市第四警察分局拘押,事態即由此展開,為四六事件導火線。大約十一點十分,首先得到這個消息的師院學生,集合了兩三百人,抵達肇事警察所屬的臺北市第四警察分局與警員理論,在商談的過程中,學生代表提出了五項要求:
一、嚴懲肇事人員
二、受傷同學由警局賠償醫藥費
三、由總局長登報道歉
四、請總局長公開向被害同學道歉
五、登報保證以後不發生類似事情
西元1949年3月23日,《公論報》在「讀者的話」專欄,刊登了兩校學生以「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會聯合會」和「省立台灣師範學院學生自治會」名義,刊登了〈為何李二同學被毆事敬告各界〉,用以重申訴求與聲明。但是在隔天3月24日,公論報在「讀者的話」專欄,出現一位匿名警員留言,反駁學生的公開聲明。加上在媒體和社會大眾的耳語之下,雙方認知差距越來越大,為此埋下往後更激烈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