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府淡水捕盜同知"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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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
+ |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5%BA%9C%E6%B7%A1%E6%B0%B4%E8%A3%9C%E7%9B%9C%E5%90%8C%E7%9F%A5] |
於 2013年10月6日 (日) 12:16 的修訂
台灣府淡水補盜同知(又稱淡水同知),隸屬於台灣府,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始設置於1724年(雍正二年),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由於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涵蓋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台灣同知實為北台灣的實際統治者。
歷任官員
參考資料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維基百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