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府淡水捕盜同知

出自 淡水維基館
(已重新導向自 台灣府淡水補盜同知)
前往: 導覽搜尋

• 本頁分類:主分類 > 淡水 > 機構

簡介[編輯]

  台灣府淡水捕盜同知(又稱淡水同知),設立於1724年(雍正二年),隸屬於台灣府,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1731年(雍正九年)改制更名為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1721年(康熙60)五月,臺灣爆發朱一貴事件,這是清廷治臺以來,最嚴重的一次民亂,帶給閩浙地方以及清中央政府相當大的衝擊,同時再度提醒當局重新思考臺灣的設治分守等問題。清廷中央與地方官員經多次辯論後,基本上則依藍鼎元的建言,應強化臺灣的國防與治安。1722年(康熙61)四月,臺灣設有總兵官,另在澎湖設副將。1723年(雍正1)八月,清廷則諭令諸羅縣北側半線地方設彰化縣,而竹塹以北則另設淡水廳

  因此,淡水捕盜同知始設置於1724年(雍正二年),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由於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涵蓋台灣基隆至新竹,所以淡水同知實為北台灣的實際治理者。而其廳治初設在彰化,後改遷於竹塹。於是,臺灣西北角的淡水則從諸羅縣管下而被改編為淡水廳管下。迄至乾隆末年,臺灣各廳縣的文職機構仍維持四縣二廳的格局,並沒有太大的改變。不過,淡水初設同知時,僅負責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廳治暫設彰化。1731年(雍正9),福建總督劉世民等以彰化縣治距大甲溪一百五、六十里,該溪以北更是遼闊,倘若一切錢糧、命盜等項全須赴彰化辦理,殊屬不便,乃奏請大甲溪以北地方一切錢糧、命盜事務一併歸淡水同知處理。清廷則依其議,將廳治移竹塹,至是淡水廳之地位與縣級相當;淡水補盜同知至此也改為淡水撫民同知

歷任官員[編輯]

  1. 王汧1724年(清雍正二年)
  2. 劉裕1729年(清雍正七年)
  3. 張弘章1731年(清雍正九年)

相關頁面[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淡水學用語辭典》

相關連結[編輯]

  • 維基百科:臺灣府淡水補盜同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