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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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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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新檔案是清代政府所遺留下來的一批官方文書,為台灣清朝[[淡水廳]]、[[新竹縣]]與[[台北府城]]三行政單位的行政與司法檔案。其所涵蓋的時間起自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至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1776年到1875年間,淡水廳統轄苗栗以北的北台灣,到1875年之後,清朝廢止淡水廳後,再由新竹縣與台北府統轄北台灣。而淡新檔案則是這期間的清朝縣級行政紀錄文獻。彙整後,淡新檔案便涵蓋了清代台灣大甲溪以北的地方政府行政及司法檔案。淡新檔案是清末新竹縣衙門裡所收存之公文,在光緒五年清廷正式成立新竹縣之前,曾隸屬於淡水廳及臺北府,因此淡水廳及臺北府時期的部分公文亦有移交到新竹縣衙門存放。在操作上,衙門的書吏會將一個案子所有相關的文件都粘連成卷,寫出案由,依照「吏、戶、禮、兵、刑、工」分類,審閱參考時,便可以輕鬆地找到。光緒二十一年(1895)臺灣進入日治時期,這淡新檔案便改由當時的新竹地方法院承接,後經陸續轉送,最後轉轉由[[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接收作為研究之用,時人稱其為「臺灣文書」。當時也做過某些整理和應用。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臺大法學院戴炎輝教授開始正式整理這批檔案,將之裱褙修補、並分類編號,將「臺灣文書」更名為「淡新檔案」,移交給臺大圖書館特藏組珍藏,繼續整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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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新檔案'''是清代政府所遺留下來的一批官方文書,為台灣清朝[[淡水廳]]、[[新竹縣]]與[[台北府城]]三行政單位的行政與司法檔案。其所涵蓋的時間起自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至[[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1776年]]到[[1875年]]間,淡水廳統轄苗栗以北的北台灣,到[[1875年]]之後,清朝廢止淡水廳後,再由新竹縣與台北府統轄北台灣。而淡新檔案則是這期間的清朝縣級行政紀錄文獻。彙整後,淡新檔案便涵蓋了清代台灣大甲溪以北的地方政府行政及司法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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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新檔案是清末新竹縣衙門裡所收存之公文,在光緒五年清廷正式成立新竹縣之前,曾隸屬於淡水廳及臺北府,因此淡水廳及臺北府時期的部分公文亦有移交到新竹縣衙門存放。在操作上,衙門的書吏會將一個案子所有相關的文件都粘連成卷,寫出案由,依照「吏、戶、禮、兵、刑、工」分類,審閱參考時,便可以輕鬆地找到。光緒二十一年(1895)臺灣進入日治時期,這淡新檔案便改由當時的新竹地方法院承接,後經陸續轉送,最後轉轉由[[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接收作為研究之用,時人稱其為「[[臺灣文書]]」。當時也做過某些整理和應用。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臺大法學院戴炎輝教授開始正式整理這批檔案,將之裱褙修補、並分類編號,將「臺灣文書」更名為「淡新檔案」,移交給臺大圖書館特藏組珍藏,繼續整理出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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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學用語辭典
 
:*淡水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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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頁面==
 
==相關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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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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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站==
 
==相關網站==
*[http://www.lib.ntu.edu.tw/cg/events/TH/tanhsin_page_01.html 台灣大學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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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ntu.edu.tw/cg/events/TH/tanhsin_page_01.html 台灣大學圖書館-淡新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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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btpg.tpg.gov.tw/web-life/taiwan/9704/9704-03.htm 「淡新檔案」的文書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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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c.nctu.edu.tw/danxin/download_files/danxin090709.pdf 《淡新檔案》的認識與運用──清代衙門文書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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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23495 臺灣大百科全書-《淡新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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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7%A1%E6%96%B0%E6%AA%94%E6%A1%88 淡新檔案]
  
 
[[Category: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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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6日 (日) 23:42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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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淡新檔案是清代政府所遺留下來的一批官方文書,為台灣清朝淡水廳新竹縣台北府城三行政單位的行政與司法檔案。其所涵蓋的時間起自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至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1776年1875年間,淡水廳統轄苗栗以北的北台灣,到1875年之後,清朝廢止淡水廳後,再由新竹縣與台北府統轄北台灣。而淡新檔案則是這期間的清朝縣級行政紀錄文獻。彙整後,淡新檔案便涵蓋了清代台灣大甲溪以北的地方政府行政及司法檔案。

  淡新檔案是清末新竹縣衙門裡所收存之公文,在光緒五年清廷正式成立新竹縣之前,曾隸屬於淡水廳及臺北府,因此淡水廳及臺北府時期的部分公文亦有移交到新竹縣衙門存放。在操作上,衙門的書吏會將一個案子所有相關的文件都粘連成卷,寫出案由,依照「吏、戶、禮、兵、刑、工」分類,審閱參考時,便可以輕鬆地找到。光緒二十一年(1895)臺灣進入日治時期,這淡新檔案便改由當時的新竹地方法院承接,後經陸續轉送,最後轉轉由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接收作為研究之用,時人稱其為「臺灣文書」。當時也做過某些整理和應用。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臺大法學院戴炎輝教授開始正式整理這批檔案,將之裱褙修補、並分類編號,將「臺灣文書」更名為「淡新檔案」,移交給臺大圖書館特藏組珍藏,繼續整理出版。

參考資料

  • 淡水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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