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淡水廳"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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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府淡水廳''' | + | '''臺灣府淡水廳'''為台灣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幾乎涵蓋目前新竹以北的北台灣地區,比現今[[新北市淡水區]]大得多。[[1723年]](雍正元年)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大甲溪以南至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1733年]](清雍正十一年)始遷入竹塹(今新竹),自此之後,竹塹成為北台灣政經文化教育的中心。 |
[[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而原淡水廳則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改設淡水縣,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淡水廳終止,歷時144年。 | [[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而原淡水廳則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改設淡水縣,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淡水廳終止,歷時144年。 |
於 2013年10月17日 (四) 22:12 的修訂
簡介
臺灣府淡水廳為台灣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幾乎涵蓋目前新竹以北的北台灣地區,比現今新北市淡水區大得多。1723年(雍正元年)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大甲溪以南至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1733年(清雍正十一年)始遷入竹塹(今新竹),自此之後,竹塹成為北台灣政經文化教育的中心。
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而原淡水廳則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改設淡水縣,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淡水廳終止,歷時1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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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淡水學用語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