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國語傳習所"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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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治29([[ | + | 明治29([[1896年]])年3月31日臺灣總督府以敕令第94號公布臺灣總督府直轄諸學校官制,在全島設立14所傳習所。其所在地分別為[[臺北]]、[[淡水]]、基隆、新竹、宜蘭、臺中、鹿港、苗栗、雲林、臺南、嘉義、鳳山、恆春與澎湖島等地。根據臺灣總督府國語傳習所規則,學生分為甲、乙兩科。甲科一年分前後兩期,修業期限半年,乙科一年分三學期,修業期限4年。兩科皆不收學費,但甲科有「給費生」制度,發給學生生活津貼。在學生方面,甲科收取15歲至30歲具備普通知識者,主要教予國語(日語),旁及初級之讀書作文;乙科則是收取8歲至15歲的兒童,教其國語、讀書作文、習字、算術等科目,另外再視各地情況教授地理、歷史、唱歌、體操之一科或數科,女學生可加教裁縫。[[淡水]]國語傳習所於明治29年9月開始在淡水各庄宣傳招生,勸誘臺人來就讀,當月亦開始授業,第一任淡水國語傳習所所長為[[大鳥富士太郎]],亦是民政局參事官兼臺北縣支廳長,剛開始教師只有[[中堂謙吉]]、[[崛正次郎]],之後[[森武三]]亦加入,負責教導國語(日文)及作文等學科。在學生方面,淡水國語傳習所的入學族群可分為商業、文人、農業、醫生、無業等數種,其中以從商者佔多數,其入學平均年齡約為18歲左右。明治29年12月舉行淡水國語傳習所第一次臨時試驗,該次考試之甲科優等生為[[郭森森]]、乙科優等生則是[[林其美]],兩位皆因考試成績優良而接受學校優等獎之獎勵。[[1898年]]7月28日總督府公布臺灣公學校令,其附則規定「國語學校附屬學校及國語傳習所之設備得全部讓與公學校」,除了澎湖島、恆春與臺東3所傳習所和4所分教場(類似分校)外,各地國語傳習所皆轉變為公學校。在這項規定發佈後,淡水國語傳習所遂改制成為[[淡水公學校]],部分教育人員留任,繼續成為淡水公學校之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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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7日 (一) 00:24 的修訂
簡介
明治29(1896年)年3月31日臺灣總督府以敕令第94號公布臺灣總督府直轄諸學校官制,在全島設立14所傳習所。其所在地分別為臺北、淡水、基隆、新竹、宜蘭、臺中、鹿港、苗栗、雲林、臺南、嘉義、鳳山、恆春與澎湖島等地。根據臺灣總督府國語傳習所規則,學生分為甲、乙兩科。甲科一年分前後兩期,修業期限半年,乙科一年分三學期,修業期限4年。兩科皆不收學費,但甲科有「給費生」制度,發給學生生活津貼。在學生方面,甲科收取15歲至30歲具備普通知識者,主要教予國語(日語),旁及初級之讀書作文;乙科則是收取8歲至15歲的兒童,教其國語、讀書作文、習字、算術等科目,另外再視各地情況教授地理、歷史、唱歌、體操之一科或數科,女學生可加教裁縫。淡水國語傳習所於明治29年9月開始在淡水各庄宣傳招生,勸誘臺人來就讀,當月亦開始授業,第一任淡水國語傳習所所長為大鳥富士太郎,亦是民政局參事官兼臺北縣支廳長,剛開始教師只有中堂謙吉、崛正次郎,之後森武三亦加入,負責教導國語(日文)及作文等學科。在學生方面,淡水國語傳習所的入學族群可分為商業、文人、農業、醫生、無業等數種,其中以從商者佔多數,其入學平均年齡約為18歲左右。明治29年12月舉行淡水國語傳習所第一次臨時試驗,該次考試之甲科優等生為郭森森、乙科優等生則是林其美,兩位皆因考試成績優良而接受學校優等獎之獎勵。1898年7月28日總督府公布臺灣公學校令,其附則規定「國語學校附屬學校及國語傳習所之設備得全部讓與公學校」,除了澎湖島、恆春與臺東3所傳習所和4所分教場(類似分校)外,各地國語傳習所皆轉變為公學校。在這項規定發佈後,淡水國語傳習所遂改制成為淡水公學校,部分教育人員留任,繼續成為淡水公學校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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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源
- 淡水學用語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