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海關"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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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7日 (一) 00:29 的修訂
簡介
清咸豐8年(1858年),隨著中國與俄、英、美、法等國簽訂「天津條約」,臺灣正式開港通商。各條約國中,美國首先要求依約在潮州及臺灣二口開市,但因其領事遲遲未到臺灣議定開港事宜,英國反而成為最早實現開港通商的國家。1861年7月英國副領事郇和(Robert Swinhoe)依條約來臺勘查通商港口的情形,臺灣府城海口由於淤滯、船隻難以停泊,無法作為通商碼頭,最後議定滬尾為通商碼頭。隨著英國副領事郇和到滬尾,甚至開始有洋船停泊於滬尾的情形下,中國方面也加速趕辦設關徵稅作業。清廷將在臺設關以及與外國領事協商開埠通商之事,交由福建候補道區天民會同臺灣鎮、道、府之官員一同辦理。1862年7月,區天民以滬尾守備舊署開設海關,正式收稅。滬尾關不但是臺灣地區設立第一處管理外國貿易的關稅機構,之後在雞籠(今基隆)、安平、及打狗(今高雄)所設者為分關,均以滬尾為本關,總理全臺關務,代表清治時期滬尾關在管理全臺關稅上的地位。「中日馬關條約」中,清廷將臺灣割讓給日本。明治28年(1895年)6月福島安正大佐、憲兵及通譯官等六十餘名乘八重山軍艦,由基隆出發接收滬尾,並於舊稅關開設滬尾街政廳。日本接收海關初期,仍按清朝海關制度運作,之後設置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關稅課統轄臺灣稅關事務,分置淡水、安平、基隆、高雄四關。隔年,正式公布稅關官制,設立基隆、淡水、安平、臺南、打狗等五個稅關。淡水關的管轄範圍是由富貴角至濁水溪沿岸。明治42年(1909年),臺灣總督府以淡水稅關為總關統轄稅務事宜,同時稅關也改屬臺灣總督府管轄;大正5年(1916年)之後,淡水稅關失去統領全臺關務的地位,其地位由基隆港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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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源
- 淡水學用語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