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府淡水縣"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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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75年]] | + | [[臺北府淡水縣]]是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存在於[[1875年]]至[[1895年]]間。[[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將原[[臺灣府淡水廳]]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改設臺北府淡水縣,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園縣部分區域;而頭重溪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臺北府新竹縣]],大約相當於今天臺灣桃園縣西部、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大甲溪以北地區。自此,[[1723年]](雍正元年)起設置的[[臺灣府淡水廳]]正式走入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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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府淡水縣]]此行政區劃名稱持續至1895年台灣被割讓於日本,台灣總督府將[[台北府淡水縣]]改稱[[台北縣淡水支廳]]為止。 |
於 2013年10月17日 (四) 22:43 的修訂
臺北府淡水縣是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存在於1875年至1895年間。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將原臺灣府淡水廳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改設臺北府淡水縣,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園縣部分區域;而頭重溪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臺北府新竹縣,大約相當於今天臺灣桃園縣西部、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大甲溪以北地區。自此,1723年(雍正元年)起設置的臺灣府淡水廳正式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