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年"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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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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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9年3月29日 (五) 09:54 的最新修訂
- 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