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年"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淡水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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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以大甲溪為界,溪以南改稱彰化縣,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以大甲溪為界,溪以南改稱彰化縣,溪以北成立[[淡水廳]],初期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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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6日 (日) 22:22 的修訂
- 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以大甲溪為界,溪以南改稱彰化縣,溪以北成立淡水廳,初期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