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編輯 四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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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949年3月20日,晚上九點十五分,[[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一年級學生何景岳和[[臺灣省立師範學院]](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物系學生李元勳,共乘一輛腳踏車,經過大安橋(今中山橋)附近時,被中山路派出所的謝延長警員看見。 | 西元1949年3月20日,晚上九點十五分,[[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一年級學生何景岳和[[臺灣省立師範學院]](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物系學生李元勳,共乘一輛腳踏車,經過大安橋(今中山橋)附近時,被中山路派出所的謝延長警員看見。 | ||
謝姓警員認為這兩名學生違反交通規則,便隨即上前取締,學生因而與警員發生衝突。兩名學生被警員毆打,並於十點左右,押送臺北市第四警察分局拘押,事態即由此展開,為[[四六事件]]導火線。大約十一點十分,首先得到這個消息的師院學生,集合了兩三百人,抵達肇事警察所屬的臺北市第四警察分局與警員理論,在商談的過程中,學生代表提出了五項要求: | 謝姓警員認為這兩名學生違反交通規則,便隨即上前取締,學生因而與警員發生衝突。兩名學生被警員毆打,並於十點左右,押送臺北市第四警察分局拘押,事態即由此展開,為[[四六事件]]導火線。大約十一點十分,首先得到這個消息的師院學生,集合了兩三百人,抵達肇事警察所屬的臺北市第四警察分局與警員理論,在商談的過程中,學生代表提出了五項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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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懲肇事人員 | 一、嚴懲肇事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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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傷同學由警局賠償醫藥費 | 二、受傷同學由警局賠償醫藥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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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總局長登報道歉 | 三、由總局長登報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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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總局長公開向被害同學道歉 | 四、請總局長公開向被害同學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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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報保證以後不發生類似事情 | 五、登報保證以後不發生類似事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