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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北府淡水縣]]是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存在於[[1875年]]至[[1895年]]間。[[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將原[[臺灣府淡水廳]]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改設臺北府淡水縣,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園縣部分區域;而頭重溪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臺北府新竹縣]],大約相當於今天臺灣桃園縣西部、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大甲溪以北地區。自此,[[1723年]](雍正元年)起設置的[[臺灣府淡水廳]]正式走入歷史。 |
− |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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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府淡水縣]]是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存在於[[1875年]](清光緒元年)至[[1895年]](清光緒21年)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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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75年]]清廷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將原[[臺灣府淡水廳]]改設一府三縣:[[臺北府淡水縣]]、[[臺北府新竹縣]]和[[臺北府基隆廳]]。[[臺北府淡水縣]]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所轄範圍約為今[[臺北市]]及新北市、桃園市部分區域;[[臺北府新竹縣]]則為頭重溪以南至大甲溪之間的[[竹塹]]地方,大約相當於目前的臺灣桃園市西部、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大甲溪以北地區;而[[臺北府基隆廳]]所轄範圍則約為現今基隆市及基隆北海岸區域。自此,起於[[1723年]](雍正元年)設置的[[臺灣府淡水廳]]正式走入歷史。
| + | [[臺北府淡水縣]]此行政區劃名稱持續至1895年台灣被割讓於日本,台灣總督府將[[台北府淡水縣]]改稱[[台北縣淡水支廳]]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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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府淡水縣]]當時縣治設於艋舺,管轄十一堡,分別是:[[八里坌堡]]、[[大加納堡]]、[[擺接堡]]、[[興直堡]]、[[拳山堡]]、[[石碇堡]]、[[海山堡]]、[[桃澗堡]]、[[芝蘭一堡]]、[[芝蘭二堡]]、[[芝蘭三堡]]等。今日[[新北市淡水區]]屬其[[芝蘭三堡]]內,而芝蘭三堡(今[[淡水]]、[[三芝]]、石門三區)共26莊中,在今[[新北市淡水區]]內的有小坪頂莊、小八里坌莊、竹蓁林莊、三空泉莊、莊仔內莊、大莊、油車口莊、沙崙莊、水梘頭莊、北投莊、中田寮莊、蕃薯寮莊、林仔街莊、圭柔山莊、雲廣坑莊、灰磘仔莊、大屯莊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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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行政區劃持續至[[1895年]]臺灣被割讓予日本,臺灣總督府將[[臺北府淡水縣]]改稱[[臺北縣淡水支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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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tegory: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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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淡水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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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淡水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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