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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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治38年,台北廳內始辦土地登記;'''台北地方法院'''設深坑,淡水二出張所、二位書記,便於及公證事務。臺灣總督府依據律令第四號規定,在淡水設置臺北地方法院附屬之[[淡水登記所]],其管轄範圍在淡水及基隆部分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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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5日 (六) 00:54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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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明治38年,台北廳內始辦土地登記;台北地方法院設深坑,淡水二出張所、二位書記,便於及公證事務。臺灣總督府依據律令第四號規定,在淡水設置臺北地方法院附屬之淡水登記所,其管轄範圍在淡水及基隆部分地區。

  • 設置時間:明治38年(1905)五月。

交通資訊

  • 捷運轉公車:
  • 捷運轉自行車:搭乘至捷運淡水站後於附近店家租自行車,沿路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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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淡水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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