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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簡介==
  臺灣有衛生行政機關,始於日本據臺之初,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先後設衛生事務所及衛生課,縣無專設衛生機構。[[民國9年]]「日大正九年([[1920年]])」地方官制再改革,臺北改為州,於警務部設衛生課,置衛生技師、警察、衛生技手等,掌理境內衛生行政事務。[[淡水]]置郡,衛生行政,由郡警察課司之。此外,在[[淡水街]]設有淡水傳染病隔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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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有衛生行政機關,始於日本據臺之初,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先後設衛生事務所及衛生課,縣無專設衛生機構。[[民國9年]]「日大正九年([[1920年]])」地方官制再改革,臺北改為州,於警務部設衛生課,置衛生技師、警察、衛生技手等,掌理境內衛生行政事務。[[淡水]]置郡,衛生行政,由郡警察課司之。此外,在[[淡水街]]設有淡水傳染病隔離舍。
 
      
 
      
  光復之初,臺北縣衛生行政機關接管臺北州警務部衛生課及其附屬機關,仍稱衛生課。根據內政部公布之縣市各級衛生組織大綱之規定,縣設衛生院,鄉鎮設衛生所。臺北縣衛生院,係於[[民國35年]]5月15日成立。36年1月於[[淡水]]設立衛生分院,[[民國38年]]再設縣立淡水區婦嬰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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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復之初,臺北縣衛生行政機關,接管臺北州警務部衛生課及其附屬機關,仍稱衛生課。根據內政部公布之縣市各級衛生組織大綱之規定,縣設衛生院,鄉鎮設衛生所。臺北縣衛生院,係於[[民國35年]]5月15日成立。36年1月於[[淡水]]設立衛生分院:[[民國38年]]設縣立淡水區婦嬰保健所。
  
 
  [[淡水區衛生所]]係於[[民國39年]]5月29日成立於[[淡水鎮]][[協元里]]中山路76號,隸屬於縣衛生院,並受鎮長之監督,[[蔡坤煌]]擔任主任兼醫師,辦理各鄉鎮有關衛生保健事項。[[民國63年]]改直屬於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民國70年]]搬遷至[[協元里]]中山路158號。
 
  [[淡水區衛生所]]係於[[民國39年]]5月29日成立於[[淡水鎮]][[協元里]]中山路76號,隸屬於縣衛生院,並受鎮長之監督,[[蔡坤煌]]擔任主任兼醫師,辦理各鄉鎮有關衛生保健事項。[[民國63年]]改直屬於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民國70年]]搬遷至[[協元里]]中山路158號。
  
  由於原有的建築物自民國70年啟用後,多年下來原場地除外觀老舊外,內部空間亦顯得狹小且動線不良,不敷服務民眾使用,遂於[[民國90年]]起進行改建工程案,臨時辦公室設於[[淡水鎮]]中山路137-1號,歷經三年多,於主辦機關衛生局指導下擬訂重建計畫,經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審核同意補助經費,並與臺北縣政府對列撥款,[[民國93年]]完成工程發包原地重建,[[民國94年]]完工並於95年5月20日辦理啟用典禮正式啟用,而後[[民國97年]]4月[[淡水鎮公所]]於衛生所正門前設立[[衛教公園]],提供民眾一個良好的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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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原有的建築物自民國70年啟用後,多年下來原場地除外觀老舊外,內部空間亦顯得狹小且動線不良,不敷服務民眾使用,遂於[[民國90年]]起進行改建工程案,臨時辦公室設於[[淡水鎮]]中山路137-1號,歷經三年多,於主辦機關衛生局指導下擬訂重建計畫,經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審核同意補助經費並與臺北縣政府對列撥款,[[民國93年]]完成工程發包原地重建,[[民國94年]]完工並於95年5月20日辦理啟用典禮正式啟用,而後[[民國97年]]4月[[淡水鎮公所]]於衛生所正門前設立[[衛教公園]],提供民眾一個良好的活動空間。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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