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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簡介== |
− | [[淡水街街長]]是於[[1920年]]日治中期創立的地方自治制,直到[[1945年]]的25年間,[[淡水]]共經歷八位街長。最初並沒有立刻任命日本人當街長,前三任都是飽學、熱心公益而受人尊敬的耆老,後五任街長為日本人,其中第四任街長較為特殊,是以成功企業商人而被任命,其他則為科班官僚出身。 | + | [[淡水街街長]]於日治中期,統轄[[淡水街]]全街,[[淡水街長]]之產生是由[[臺北州]]知事所任命,具有官吏身份,是判任官待遇或者是奏任官待遇。當時臺灣的街庄役場除了街庄長外,其他人都不具有官吏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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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轄[[淡水街]]全街,[[淡水街長]]之產生是由[[臺北州]]知事所任命,具有官吏身份,是判任官待遇或者是奏任官待遇。當時臺灣的街庄役場除了街庄長外,其他人都不具有官吏身份。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
| + | 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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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屆街長== | | ==歷屆街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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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 ==參考資料== |
| *《[[淡水學用語辭典]]》 | | *《[[淡水學用語辭典]]》 |
− | *[http://www.culture.ntpc.gov.tw/FileUpload/4743-【內文】臺北縣縣定古蹟淡水街長多田榮吉故居修復或再利用計畫-1(1-87).pdf 【內文】臺北縣縣定古蹟淡水街長多田榮吉故居修復或再利用計畫-1(1-87).pdf],頁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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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總督府編,《臺灣總督府及所屬官署職員錄》,1921-1944(大正10-昭和 19)年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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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縣文獻委員會,1960〈人物志〉《臺北縣志》卷二十七,臺北,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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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總督府,1932(昭和 7)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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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淡水尋常高等小學校《我等の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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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宗賢,「淡水日籍企業家多田榮吉」,淡江史學 第二十二期(2010年),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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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 ==相關連結== |
− | *[http://tamsui.wikia.com/wiki/日治時期歷任淡水街街長 日治時期歷任淡水街街長] | + | *[http://www.boch.gov.tw/boch/frontsite/cultureassets/caseBasicInfoAction.do?method=doViewCaseBasicInfo&caseId=FA09602001213&version=1&assetsClassifyId=1.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個案導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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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人物]] | | [[Category: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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