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地方會議"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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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簡介==
  '''淡水地方會議'''於1645年8月由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設立,即市參議會(市政法庭),為除了大員及赤崁地區以外的市參議會,其與本島最高治理機構「福爾摩莎議會」(Raad van Formsa)的性質與層級皆不同,主要作為審理本地區住之市民之間爭端的法庭,由公司官員與市民合組,該城區域內的歐洲人,以及處理漢人地方事務的「耆老」(Cabessa,或稱「保長」)等,均在議會中擁有席次。而在「淡水議會」成立的同時,「福爾摩莎議會」也決議派任文職商務員擔任淡水「主管」(Opperhoofd),以取代軍職人員任職主管的角色。於是,[[淡水]]乃從一軍事要塞逐漸擴展成荷蘭之於北臺灣的一個重要城市。1645 年10 月13 日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召開「淡水地方會議」(Langgag),並由淡水城堡「主管」主持、召開,共41 席地方村落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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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地方會議'''於1645年8月由[[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設立,即市參議會(市政法庭),為除了大員及赤崁地區以外的市參議會,其與本島最高治理機構「福爾摩莎議會」(Raad van Formsa)的性質與層級皆不同,主要作為審理本地區住之市民之間爭端的法庭,由公司官員與市民合組,該城區域內的歐洲人,以及處理漢人地方事務的「耆老」(Cabessa,或稱「保長」)等,均在議會中擁有席次。而在「淡水議會」成立的同時,「福爾摩莎議會」也決議派任文職商務員擔任淡水「主管」(Opperhoofd),以取代軍職人員任職主管的角色。於是,[[淡水]]乃從一軍事要塞逐漸擴展成荷蘭之於北臺灣的一個重要城市。1645 年10 月13 日[[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召開「淡水地方會議」(Langgag),並由淡水城堡「主管」主持、召開,共41 席地方村落代表出席。   
  
  22此項制度與前述「市參議會」並不相同,指的是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治理臺灣原住民部落基本行政組織,是一種「領主」與「封臣」的關係。在此項機制的運作下,先由各部落選舉長老(Outsten)管理部落事務,並由公司授與親王旗與藤杖顯示長老的權力與位階,長老代表部落出席每年所召開的「地方會議」,各部落長老可在此瞭解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的施政措施與各項指令,而公司方面也藉機聽取治下部落的上訴,並考察長老的治績狀況,再決定是否繼續授以公司「封臣」之認可。這個制度早在1636年以後便施行於南部,而隨著荷蘭人勢力的不斷擴張,全臺灣分為「南部」、「東部」、「北部」、「淡水」等四個集會區,雞籠、淡水、噶瑪蘭等地則隸屬於淡水集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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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此項制度與前述「市參議會」並不相同,指的是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治理臺灣原住民部落基本行政組織,是一種「領主」與「封臣」的關係。在此項機制的運作下,先由各部落選舉長老(Outsten)管理部落事務,並由公司授與親王旗與藤杖顯示長老的權力與位階,長老代表部落出席每年所召開的「地方會議」,各部落長老可在此瞭解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的施政措施與各項指令,而公司方面也藉機聽取治下部落的上訴,並考察長老的治績狀況,再決定是否繼續授以公司「封臣」之認可。這個制度早在1636年以後便施行於南部,而隨著荷蘭人勢力的不斷擴張,全臺灣分為「南部」、「東部」、「北部」、「[[淡水]]」等四個集會區,[[雞籠]]、[[淡水]]、[[噶瑪蘭]]等地則隸屬於淡水集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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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淡水地方會議區[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7%A1%E6%B0%B4%E5%9C%B0%E6%96%B9%E6%9C%83%E8%AD%B0%E5%8D%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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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ianthro.tw/60378 中研院民族所數位典藏]
  
  
 
[[Category:機構]]
 
[[Category:機構]]

於 2013年10月12日 (六) 14:52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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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淡水地方會議於1645年8月由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設立,即市參議會(市政法庭),為除了大員及赤崁地區以外的市參議會,其與本島最高治理機構「福爾摩莎議會」(Raad van Formsa)的性質與層級皆不同,主要作為審理本地區住之市民之間爭端的法庭,由公司官員與市民合組,該城區域內的歐洲人,以及處理漢人地方事務的「耆老」(Cabessa,或稱「保長」)等,均在議會中擁有席次。而在「淡水議會」成立的同時,「福爾摩莎議會」也決議派任文職商務員擔任淡水「主管」(Opperhoofd),以取代軍職人員任職主管的角色。於是,淡水乃從一軍事要塞逐漸擴展成荷蘭之於北臺灣的一個重要城市。1645 年10 月13 日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召開「淡水地方會議」(Langgag),並由淡水城堡「主管」主持、召開,共41 席地方村落代表出席。   

  22此項制度與前述「市參議會」並不相同,指的是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治理臺灣原住民部落基本行政組織,是一種「領主」與「封臣」的關係。在此項機制的運作下,先由各部落選舉長老(Outsten)管理部落事務,並由公司授與親王旗與藤杖顯示長老的權力與位階,長老代表部落出席每年所召開的「地方會議」,各部落長老可在此瞭解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的施政措施與各項指令,而公司方面也藉機聽取治下部落的上訴,並考察長老的治績狀況,再決定是否繼續授以公司「封臣」之認可。這個制度早在1636年以後便施行於南部,而隨著荷蘭人勢力的不斷擴張,全臺灣分為「南部」、「東部」、「北部」、「淡水」等四個集會區,雞籠淡水噶瑪蘭等地則隸屬於淡水集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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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淡水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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