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編輯 林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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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點簡介== | ==景點簡介== | ||
− | '''林仔社'''與[[圭柔社]] | + | '''林仔社'''與[[圭柔社]]:荷蘭文資料記為Sinack、Senaer、Chinar、Chettaer等,漢人文獻寫作林仔社、雞柔社、內雞洲社、或圭柔山社、雞柔山社,小雞籠社等。 |
− | 翁佳音比定Senaer社址位於公司田溪左側的林子,距離[[紅毛城]]二至三公里之間,這一帶的平埔族社,即為清代文獻上的雞柔社、[[圭柔社]] | + | 翁佳音比定Senaer社址位於公司田溪左側的林子,距離[[紅毛城]]二至三公里之間,這一帶的平埔族社,即為清代文獻上的雞柔社、[[圭柔社]]、乃至小雞籠社,可初步將林仔與圭柔二社等同視之。 |
− | + | 林仔社在西荷時代不僅與外界交涉頻繁,並且也是提供北部其他族社米穀的生產者,在西班牙人的文獻中記載淡水城附近產良米,並能運到雞籠供食。林仔人還懂得燒磚,荷蘭資料中提到林子人燒磚師傅的家,今賢孝里一帶的舊地名灰磘仔庄的地名起源,可能與林仔社人的生業有關。 | |
根據1735年(雍正13)土官達貓勞眉的賣契描述「[[圭柔社]],北至八連溪,南到施茂墾地」,該契並反映了該社正值經濟生活的大轉變,由於「乏銀完餉」,所以將平埔山坑賣予王啟林與廖楊世,而高崙之處仍由該社耕作,舊有水圳也由該社修理;然在之後的賣斷契約中,1746年(乾隆11)該社將僅剩的保留地也一併賣出,並賣予繼承廖楊世的何長興。而在1746年(乾隆11)後已未見圭柔社契字,有的已是以圭北屯社之名義出現。溫振華的解釋是圭柔社的地權已由圭北屯社承繼,其為管理土地產業的組織,但由圭、北、屯社三社組成的屯丁數僅有十一名,三社的衰微由此可見。 | 根據1735年(雍正13)土官達貓勞眉的賣契描述「[[圭柔社]],北至八連溪,南到施茂墾地」,該契並反映了該社正值經濟生活的大轉變,由於「乏銀完餉」,所以將平埔山坑賣予王啟林與廖楊世,而高崙之處仍由該社耕作,舊有水圳也由該社修理;然在之後的賣斷契約中,1746年(乾隆11)該社將僅剩的保留地也一併賣出,並賣予繼承廖楊世的何長興。而在1746年(乾隆11)後已未見圭柔社契字,有的已是以圭北屯社之名義出現。溫振華的解釋是圭柔社的地權已由圭北屯社承繼,其為管理土地產業的組織,但由圭、北、屯社三社組成的屯丁數僅有十一名,三社的衰微由此可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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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聚落]][[Category:淡水地區平埔族]] | [[Category:聚落]][[Category:淡水地區平埔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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