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編輯 台灣府淡水捕盜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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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府淡水捕盜同知]](又稱[[淡水同知]]),隸屬於台灣府,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始設置於[[1724年]](雍正二年),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由於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涵蓋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淡水同知]]實為北台灣的實際統治者。
 
 
==簡介==
 
  [[台灣府淡水捕盜同知]](又稱[[淡水同知]]),設立於[[1724年]](雍正二年),隸屬於台灣府,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1731年]](雍正九年)改制更名為[[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
 
 
 
  1721年(康熙60)五月,臺灣爆發朱一貴事件,這是清廷治臺以來,最嚴重的一次民亂,帶給閩浙地方以及清中央政府相當大的衝擊,同時再度提醒當局重新思考臺灣的設治分守等問題。清廷中央與地方官員經多次辯論後,基本上則依藍鼎元的建言,應強化臺灣的國防與治安。1722年(康熙61)四月,臺灣設有總兵官,另在澎湖設副將。1723年(雍正1)八月,清廷則諭令諸羅縣北側半線地方設彰化縣,而竹塹以北則另設[[淡水廳]]。
 
 
 
  因此,淡水捕盜同知始設置於[[1724年]](雍正二年),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由於當時淡水廳管轄區域涵蓋台灣基隆至新竹,所以[[淡水同知]]實為北台灣的實際治理者。而其廳治初設在彰化,後改遷於竹塹。於是,臺灣西北角的淡水則從諸羅縣管下而被改編為淡水廳管下。迄至乾隆末年,臺灣各廳縣的文職機構仍維持四縣二廳的格局,並沒有太大的改變。不過,淡水初設同知時,僅負責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廳治暫設彰化。1731年(雍正9),福建總督[[劉世民]]等以彰化縣治距大甲溪一百五、六十里,該溪以北更是遼闊,倘若一切錢糧、命盜等項全須赴彰化辦理,殊屬不便,乃奏請大甲溪以北地方一切錢糧、命盜事務一併歸淡水同知處理。清廷則依其議,將廳治移竹塹,至是[[淡水廳]]之地位與縣級相當;[[淡水補盜同知]]至此也改為[[淡水撫民同知]]。
 
  
 
==歷任官員==
 
==歷任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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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裕]]:[[1729年]](清雍正七年)
 
#[[劉裕]]:[[1729年]](清雍正七年)
 
#[[張弘章]]:[[1731年]](清雍正九年)
 
#[[張弘章]]:[[1731年]](清雍正九年)
 
==相關頁面==
 
:*[[淡水廳]]
 
:*[[淡水同知]]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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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臺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淡水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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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臺灣府淡水補盜同知[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5%BA%9C%E6%B7%A1%E6%B0%B4%E8%A3%9C%E7%9B%9C%E5%90%8C%E7%9F%A5]
 
 
==相關連結==
 
:*維基百科:臺灣府淡水補盜同知[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5%BA%9C%E6%B7%A1%E6%B0%B4%E8%A3%9C%E7%9B%9C%E5%90%8C%E7%9F%A5][[Category: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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