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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4]指出:「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另《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4]指出:「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至2013年為止,淡水區內有27處指定古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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