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臺禁令
出自 淡水維基館
簡介[編輯]
為清朝於1684(康熙二十三)年派遣施琅擊敗鄭氏政權並將臺灣納入版圖後所公布的移民政策,即「不許偷渡來臺、不許攜眷來臺、不許粵民來臺」。
條文內容[編輯]
- 先給原籍地方照票,經分巡臺廈兵備道稽查,依臺灣海防同知審驗批准,潛渡者嚴處。
- 渡臺者不准攜帶妻兒家眷,業經渡臺者,亦不得招致。
- 禁粵地人渡臺。
來由[編輯]
清領前期,清廷對於臺灣的治理非常消極,著重在國防與治安上,至於民生、經濟方面則不甚重視。為了防止臺灣再度成為反清根據地,採取「為防臺而治臺」的消極態度。
1684年,清廷頒布三條「渡臺禁令」,其中第三條禁令在施琅過世後就解除,前兩條的執行雖然時寬時嚴,卻始終沒有取消。直到1875年才在沈葆楨的建議下廢除。清廷對於違禁偷渡的處罰,規定得非常嚴厲,從失職官員到客頭、船戶和偷渡者都要受到處罰,但偷渡者仍然千方百計前往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