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年

出自 淡水維基館
於 2019年3月29日 (五) 09:54 由 詹媛淇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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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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