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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8年,台北廳內始辦土地登記;台北地方法院設深坑,淡水二出張所、二位書記,便於及公證事務。臺灣總督府依據律令第四號規定,在淡水設置臺北地方法院附屬之淡水登記所,其管轄範圍在淡水及基隆部分地區。
南下:
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