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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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12月6日 (日) 15:36 的修訂
簡介
民國38年,中央銀行隨政府播遷來台,隨後於民國50年7月1日根據「中央銀行復業方案」在台北復業。復業初期,為了配合國家整體發展需要,中央銀行也負起類似於開發銀行的角色,並以行政方式管理分配有限的金融資源,以促進經濟發展。
迨至民國68年,中央銀行的發展邁入新紀元,依據11月8日修正及公布的「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隸行政院,經營目標明訂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的穩定,並在上列的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隨著經濟快速成長,中央銀行所肩負的首要任務由原先的追求經濟高度成長,轉變為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並積極參與金融體系的建制與改革。
歷史
大陸時期
- 1924年:孫中山先生在廣州設立廣州中央銀行,有效範圍僅限於廣東及鄰近地區。
- 1928年:上海正式成立全國性的中央銀行。
- 1937年:對日抗戰開始,隨政府遷移至大後方。
- 1945年:抗戰結束,遷回上海。
- 1949年:國共內戰爆發,遷到臺北。
臺灣時期
- 中央銀行遷抵臺灣後,暫停運作,將發行貨幣、調節金融、經理國庫等多項央行業務,均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故臺灣銀行代理了中央銀行的職能。
- 此時臺灣面臨嚴重的通貨膨脹,臺灣銀行配合政府,採取抑制通貨膨脹的措施,將物價膨脹的現象控制下來。
- 1961年:根據《中央銀行復業方案》在臺北復業。復業初期,新臺幣由仍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紙幣上印「臺灣銀行」字樣,法定地位比照國幣,成為今日中華民國的法定貨幣。
- 1979年:總統明令修正及公布的《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隸行政院,並授予檢查全國金融機構業務之任務。
- 1980年代:推動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並成立境外金融中心、建立外幣拆款市場,鼓勵銀行赴國外設立分機構。
- 2000年以後:首要任務由原先的追求經濟高度成長,轉變為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並積極參與金融體系的建制與改革。
中央銀行法
- 1927年10月25日:制定公布《中央銀行條例》。
- 1935年5月9日:《中央銀行條例》經立法院修定為《中央銀行法》。
- 1935年5月23日:公布施行《中央銀行法》,賦予中央銀行法定地位。
- 1942年6月:政府公布「統一發行辦法」,自1942年7月1日起將中央、中國、交通、農民4銀行之發行法幣權集中由央行統一發行。
- 1979、1997年:兩次修正。此法共五章,分為總則、組織、業務、預算及決算、附則,總計44條。據此法,中央銀行的經營目標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幣值穩定、協助經濟發展。
交通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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