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郡役所

出自 淡水維基館
於 2020年9月13日 (日) 20:19 由 MCH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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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淡水郡役所為日治時期管轄淡水郡的單位,隸屬於臺北廳淡水的地方官廳有數度改制變更,在日軍於明治28年(1895)6月9日自基隆抵達滬尾時,即在海關設置淡水事務所,同年7月19日改設淡水支廳,其廳治在淡水,隸屬臺北縣轄下。明治30年(1897)5月27日改淡水支廳為滬尾辦務署,仍隸屬臺北縣轄下,直到大正9年(1920)臺灣總督府設淡水郡後,行政體制才逐漸穩定。大正12年(1923)臺灣總督府在烽火段填築地區新建了淡水郡役所,依照「一街三庄」的行政區管標準,負責管轄淡水街三芝庄石門庄八里庄,而初期即有的警察署就設置於淡水郡役所內,亦為今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之前身。

參考資料

  • 淡水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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