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年

出自 淡水維基館
於 2013年10月6日 (日) 22:33 由 台灣阿成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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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以大甲溪為界,溪以南改稱彰化縣,溪以北成立淡水廳。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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