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年"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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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元年。
 
:*清雍正元年。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大甲溪以南至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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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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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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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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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2月18日 (三) 22:27 的修訂

  • 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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