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年"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淡水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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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士林]]為[[淡水廳]]竹塹與[[淡水兩堡]]]下18莊中其中一莊,名為[[八芝蓮林莊]]。
 
 
<noinclude>{{年份|1722|1724}}</noinclude>
 
<noinclude>{{年份|1722|1724}}</noinclude>

於 2019年3月29日 (五) 09:54 的最新修訂

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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