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年"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淡水維基館
前往: 導覽搜尋
 
(未顯示由 3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6 次修訂)
行 1: 行 1:
:*清雍正元年。
+
:清雍正元年。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以大甲溪為界,溪以南改稱彰化縣,溪以北成立[[淡水廳]],初期廳治暫時一併設於彰化城內。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noinclude>{{年份|1722|1724}}</noinclude>
 
<noinclude>{{年份|1722|1724}}</noinclude>

於 2019年3月29日 (五) 09:54 的最新修訂

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 1722年1723年1724年 >> | 淡水大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