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年"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淡水維基館
前往: 導覽搜尋
行 1: 行 1:
:*清雍正元年。
+
:清雍正元年。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noinclude>{{年份|1722|1724}}</noinclude>
 
<noinclude>{{年份|1722|1724}}</noinclude>

於 2016年10月22日 (六) 21:10 的修訂

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割諸羅虎尾溪以北至大甲溪以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
  • 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 增淡水港社船為六隻,特准運輸淡水米糧,接濟漳、泉民食。
<< 1722年1723年1724年 >> | 淡水大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