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年"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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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元年。
 
:*清雍正元年。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以大甲溪為界,溪以南改稱彰化縣,溪以北成立[[淡水廳]]。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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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大甲溪以南至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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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6日 (日) 22:55 的修訂

  • 清雍正元年。
  • 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大甲溪以南至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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