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府淡水縣"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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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府淡水縣]]是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存在於[[1875年]]至[[1895年]]間。[[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將原[[臺灣府淡水廳]]分割,改設[[臺北府淡水縣]]、[[臺北府新竹縣]]和[[臺北府基隆廳]]。[[臺北府淡水縣]]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園縣部分區域;[[臺北府新竹縣]]則為頭重溪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大約相當於今天臺灣桃園縣西部、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大甲溪以北地區;而[[臺北府基隆廳]]所轄範圍則約為現今基隆市及基隆北海岸區域。自此,起於[[1723年]](雍正元年)設置的[[臺灣府淡水廳]]正式走入歷史。 | [[臺北府淡水縣]]是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存在於[[1875年]]至[[1895年]]間。[[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將原[[臺灣府淡水廳]]分割,改設[[臺北府淡水縣]]、[[臺北府新竹縣]]和[[臺北府基隆廳]]。[[臺北府淡水縣]]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園縣部分區域;[[臺北府新竹縣]]則為頭重溪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大約相當於今天臺灣桃園縣西部、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大甲溪以北地區;而[[臺北府基隆廳]]所轄範圍則約為現今基隆市及基隆北海岸區域。自此,起於[[1723年]](雍正元年)設置的[[臺灣府淡水廳]]正式走入歷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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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21日 (一) 22:56 的修訂
臺北府淡水縣是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存在於1875年至1895年間。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將原臺灣府淡水廳分割,改設臺北府淡水縣、臺北府新竹縣和臺北府基隆廳。臺北府淡水縣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園縣部分區域;臺北府新竹縣則為頭重溪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大約相當於今天臺灣桃園縣西部、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大甲溪以北地區;而臺北府基隆廳所轄範圍則約為現今基隆市及基隆北海岸區域。自此,起於1723年(雍正元年)設置的臺灣府淡水廳正式走入歷史。
臺北府淡水縣管轄八里坌堡、大加納堡、擺接堡、興直堡、拳山堡、石碇堡、海山堡、桃澗堡、芝蘭一堡、芝蘭二堡、芝蘭三堡等11堡,此行政區劃名稱持續至1895年(清光緒21年)台灣被割讓於日本,台灣總督府將台北府淡水縣改稱台北縣淡水支廳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