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

出自 淡水維基館
於 2021年3月24日 (三) 16:03 由 KTFan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前往: 導覽搜尋
== 授權條款 ==
Alt text
CC-BY-SA授權,引用時請註明出處以相同方式分享

• 本頁分類:主分類 > 淡水 > 地名

瑞芳大事記瑞芳人物錄瑞芳地景地貌


簡介

瑞芳是新北市的東北方的行政區,北邊臨東海,東邊為貢寮區,南邊為雙溪區平溪區,西邊和西北邊分別與基隆市暖暖區和中正區相連,早期在鐵路與公路不發達的時期,瑞芳柑仔瀨一處是早期基隆河運船船隻的接駁渡口,溝通台北基隆宜蘭地區,以及山區九份金瓜石等地方。

早期上山採金必先經過柑仔瀨(目前的柑坪里),接駁渡口附近有一間商家鋪號名為「瑞芳」,而其店店貨之日用品,可說是南北雜貨俱備,成為前往山區採金與往返噶瑪蘭中途補給及休息所。由於往來者眾多,都不約而同或口頭相約,都說「去瑞芳」,或「從瑞芳回來」聚集同行,沿襲成名。

瑞芳區為基隆河中、上游主流流經地區,流域全長約達20公里。而瑞芳區內的基隆河河谷寬狹大致以柑仔瀨為界,柑仔瀨以下之下游河段有較為寬廣的河岸階地,早期可行舢舨舟從水返腳(汐止)到此,上游則較為狹窄。瑞芳在地形上屬於中央山脈最北緣基隆丘陵及臺灣東北角海岸,而全區除面積有限的濱海地帶及河岸階地外,其他全為山坡地。


歷史沿革

清代

同治十三年(1874年)牡丹社事件爆發後,沈葆楨奏請朝廷新設臺北府,並將當時北台灣的淡水廳分割成淡水縣、基隆廳與新竹縣。清光緒元年(1876年)清廷奏准設基隆廳,置通判,兼理通商煤務。

光緒十四年(1888年)清廷將東北四堡(基隆堡石碇堡金包里堡三貂堡) 及附屬島嶼撥歸基隆廳管轄,並以「南港口」為淡水縣、基隆廳界,並以草嶺為基隆廳、宜蘭縣交界。瑞芳在當時分屬於基隆堡與石碇堡。

日本時期

明治28年 (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台灣割讓給日本後,台灣總督府將原本的臺北府基隆廳改設為台北縣基隆支廳;所轄範圍約是現在的基隆市、基隆北海岸以及新北市的汐止區等區域,包含瑞芳地區。

明治34年 (1901年),臺灣總督府重設基隆廳,管轄基隆、金包里、三貂、石碇等四堡及文山堡部分地區,劃分了:廳直隸、金包里、瑞芳、頂雙溪、水返腳五個支廳。後明治42年 (1909年) 基隆廳又併入臺北廳內。

大正9年(1920年) 臺北廳、宜蘭廳及桃園廳的三角湧支廳,合併成為台北州,州治設於臺北市。台北州下管轄三市九郡(台北市、基隆市、宜蘭市;七星郡、新莊郡、海山郡、文山郡、淡水郡、基隆郡、宜蘭郡、羅東郡、蘇澳郡),而瑞芳地區當時以礦業發達的九份、金瓜石著稱。 1938年(昭和13年)原稱瑞芳庄被升格為街,是為基隆郡中的瑞芳街。

民國時期

民國38年(1945年)二戰後,基隆郡瑞芳街改稱為臺北縣瑞芳鎮。

民國99年(2010年)隨著台北縣都市升格實施而改制為新北市瑞芳區。

金礦與煤礦產業

金礦

雞籠一帶在清朝時期甚至更早期便有產金礦的傳說,然而直到1892年(光緒18年) 清廷才以為了遏止私人淘金紛爭的原因,於基隆設置金砂總局,之下設置瑞芳、四腳亭、暖暖、七堵、水返腳等分局,將淘金納入政府管理。民眾納稅領照之後,方可獲准淘洗砂金。隔年,李家的採金人從大粗坑循溪而登九份山,發見「小金瓜」礦脈露頭,官方因而增設九份山分局。

台灣割讓予日本後,金礦被禁止私人開採。當時日本總督府除了明令禁止採金之外,又頒布了《臺灣鑛業規則》,將台灣北部以雞籠山(今基隆山)為界,劃設東西兩大礦區,以東為「金瓜石礦山」,礦權授予田中長兵衛主持的田中組;以西為「瑞芳礦山」(今九份),授予藤田傳三郎的藤田合名會社。

大正3年(1914年)基隆人顏雲年租下藤田組於瑞芳礦區之所有礦權,並逐步收購鄰近地區的採礦權,稱霸九份。並於大正9年(1920年)成立臺陽鑛業株式會社,旗下除了瑞芳金礦,尚有平溪、猴硐煤礦,成為同時掌控金與煤的大企業,而後發展成台灣五大家族之一的基隆顏家

煤礦

世居平溪一帶的李家,於大正五年(1916年)由李建興進入瑞芳猴硐的「福興炭礦」擔任書記員,而後入股成為總經理。大正八年(1919年)福興炭礦被「基隆炭礦株式會社」兼併,李建興改作包商,承攬採煤工作,同時在萬里經營崁腳煤礦,以及官真林、白石腳、同芳、大豐、德成、德和等其他礦。

昭和五年(1930年),李建興舉家遷居瑞芳,興建義芳居、設義芳商行。昭和九年(1934年)三井財團認為礦源枯竭,放棄開採,李建興認為仍有煤礦可採,遂承租三井的礦場,與弟弟們開設瑞三礦業。而後開採煤礦的產量達到全臺之冠,因而累積大量財富,並再拓展武丹坑、士林鑛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