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街街長"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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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街街長'''於日治中期,統轄全街,[[淡水]]街長之產生是由[[臺北州]]知事所任命,具有官吏身份,是判任官待遇或者是奏任官待遇。當時臺灣的街庄役場除了街庄長外,其他人都不具有官吏身份。
 
  '''淡水街街長'''於日治中期,統轄全街,[[淡水]]街長之產生是由[[臺北州]]知事所任命,具有官吏身份,是判任官待遇或者是奏任官待遇。當時臺灣的街庄役場除了街庄長外,其他人都不具有官吏身份。
  
  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淡水街]]一共有七位街長,分別有[[洪以南]]、[[吳輔卿]]、[[雷俊臣]]、[[多田榮吉]]、[[鳥井勝治]]、[[中原薰]]、[[小副川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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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分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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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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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0月12日 (六) 22:52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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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淡水街街長於日治中期,統轄全街,淡水街長之產生是由臺北州知事所任命,具有官吏身份,是判任官待遇或者是奏任官待遇。當時臺灣的街庄役場除了街庄長外,其他人都不具有官吏身份。

  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分別有。

歷屆街長

 淡水街一共有七位街長

  1. 洪以南-
  2. 吳輔卿-
  3. 雷俊臣-
  4. 多田榮吉-
  5. 鳥井勝治-
  6. 中原薰-
  7. 小副川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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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淡水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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