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編輯 淡水街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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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簡介== | ||
− | [[淡水街街長]] | + | [[淡水街街長]]於[[1920年]]日治中期創立的地方自治制,直到[[1945年]]的25年間,淡水共經歷八位街長。最初並沒有立刻任命日本人當接掌,前三任都是飽學、熱心公益而受人尊敬的耆老,後五任街長為日本人,其中第四任街長較為特殊,是以成功企業商人而被任命,其他則為科班官僚出身。 |
統轄[[淡水街]]全街,[[淡水街長]]之產生是由[[臺北州]]知事所任命,具有官吏身份,是判任官待遇或者是奏任官待遇。當時臺灣的街庄役場除了街庄長外,其他人都不具有官吏身份。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 | 統轄[[淡水街]]全街,[[淡水街長]]之產生是由[[臺北州]]知事所任命,具有官吏身份,是判任官待遇或者是奏任官待遇。當時臺灣的街庄役場除了街庄長外,其他人都不具有官吏身份。街長及會計役二職依令持有職印;街役場也有專用印章。街長分為有給職與名譽職兩種,如為有給職,其任職為四年,[[1935年]]以前街長以名譽職為常態,有給職為變通辦法。不過街長為名譽職這一條規定已經在[[1935年]]由行政命令加以修正。依新辦法,街長為有給職,但州知事如任為必要,得以是名譽職。又,街協議會不能召開會議,或不接受諮詢時,街長得請求郡守指示,不經諮詢逕行處份其事件。如遇緊急事件無暇召集協議會時,也可不經諮詢逕行處份,但均應於下街會議中提出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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