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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735年(雍正13)土官達貓勞眉的賣契描述「[[圭柔社]],北至八連溪,南到施茂墾地」,該契並反映了該社正值經濟生活的大轉變,由於「乏銀完餉」,所以將平埔山坑賣予王啟林與廖楊世,而高崙之處仍由該社耕作,舊有水圳也由該社修理;然在之後的賣斷契約中,1746年(乾隆11)該社將僅剩的保留地也一併賣出,並賣予繼承廖楊世的何長興。而在1746年(乾隆11)後已未見圭柔社契字,有的已是以圭北屯社之名義出現。溫振華的解釋是圭柔社的地權已由圭北屯社承繼,其為管理土地產業的組織,但由圭、北、屯社三社組成的屯丁數僅有十一名,三社的衰微由此可見。 | 根據1735年(雍正13)土官達貓勞眉的賣契描述「[[圭柔社]],北至八連溪,南到施茂墾地」,該契並反映了該社正值經濟生活的大轉變,由於「乏銀完餉」,所以將平埔山坑賣予王啟林與廖楊世,而高崙之處仍由該社耕作,舊有水圳也由該社修理;然在之後的賣斷契約中,1746年(乾隆11)該社將僅剩的保留地也一併賣出,並賣予繼承廖楊世的何長興。而在1746年(乾隆11)後已未見圭柔社契字,有的已是以圭北屯社之名義出現。溫振華的解釋是圭柔社的地權已由圭北屯社承繼,其為管理土地產業的組織,但由圭、北、屯社三社組成的屯丁數僅有十一名,三社的衰微由此可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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