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淡水維基館
行 1: | 行 1: | ||
+ | {{導覽條1|機構}} | ||
+ | |||
[[同知]]為清代協助知府辦理政務,或專責地方捕務、海防的文官。[[1684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臺灣納入清朝版圖後,設臺灣海防同知,以稽查鹿耳門海口,以及臺灣、鳳山、諸羅三縣的捕務。[[1723年]](清雍正元年)於淡水廳添設捕盜同知一員,但因北路地方未闢,故先駐紮彰化縣城。[[1731年]]大甲溪以北的刑名、錢穀事務移交捕盜同知,[[淡水捕盜同知]]因此獨當一面。廳治初設於沙轆(今臺中縣沙鹿鎮),後移往彰化,[[1756年]](清乾隆二十一年)移往竹塹(今新竹市)。 | [[同知]]為清代協助知府辦理政務,或專責地方捕務、海防的文官。[[1684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臺灣納入清朝版圖後,設臺灣海防同知,以稽查鹿耳門海口,以及臺灣、鳳山、諸羅三縣的捕務。[[1723年]](清雍正元年)於淡水廳添設捕盜同知一員,但因北路地方未闢,故先駐紮彰化縣城。[[1731年]]大甲溪以北的刑名、錢穀事務移交捕盜同知,[[淡水捕盜同知]]因此獨當一面。廳治初設於沙轆(今臺中縣沙鹿鎮),後移往彰化,[[1756年]](清乾隆二十一年)移往竹塹(今新竹市)。 | ||
+ | |||
+ | [[Category:機構]][[Category:團體]] |
於 2013年10月28日 (一) 10:35 的修訂
同知為清代協助知府辦理政務,或專責地方捕務、海防的文官。1684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臺灣納入清朝版圖後,設臺灣海防同知,以稽查鹿耳門海口,以及臺灣、鳳山、諸羅三縣的捕務。1723年(清雍正元年)於淡水廳添設捕盜同知一員,但因北路地方未闢,故先駐紮彰化縣城。1731年大甲溪以北的刑名、錢穀事務移交捕盜同知,淡水捕盜同知因此獨當一面。廳治初設於沙轆(今臺中縣沙鹿鎮),後移往彰化,1756年(清乾隆二十一年)移往竹塹(今新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