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裕"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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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裕]],中國清朝官員,本籍中國直隸,於[[1729年]](清雍正七年)前往台灣擔任台灣府海防補盜同知,不久旋即接替[[王汧]]擔任第二任的[[台灣府淡水補盜同知]](又稱[[淡水同知]]),直到[[1731年]](清雍正九年)由[[張弘章]]接任為止。
 
  [[劉裕]],中國清朝官員,本籍中國直隸,於[[1729年]](清雍正七年)前往台灣擔任台灣府海防補盜同知,不久旋即接替[[王汧]]擔任第二任的[[台灣府淡水補盜同知]](又稱[[淡水同知]]),直到[[1731年]](清雍正九年)由[[張弘章]]接任為止。
  
  [[台灣府淡水補盜同知]]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清治時期淡水廳管轄區域涵蓋今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實際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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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府淡水補盜同知]]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清治時期[[淡水廳]]管轄區域涵蓋今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實際統治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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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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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5月15日 (五) 00:13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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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編輯]

  劉裕,中國清朝官員,本籍中國直隸,於1729年(清雍正七年)前往台灣擔任台灣府海防補盜同知,不久旋即接替王汧擔任第二任的台灣府淡水補盜同知(又稱淡水同知),直到1731年(清雍正九年)由張弘章接任為止。

  台灣府淡水補盜同知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官職品等為正五品,專司負責北台灣內政,為駐守於淡水廳的地方父母官。因為清治時期淡水廳管轄區域涵蓋今台灣基隆至新竹,因此實為北台灣的實際統治者。

參考文獻[編輯]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