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編輯 使用者:Steven123/古蹟二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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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蹟分為三種: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古蹟的類別可分為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ref>[http://163.20.52.71/stu635/cwpspage/ta/old/new_page_2.htm 古蹟分類]</ref><br> |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蹟分為三種: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古蹟的類別可分為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ref>[http://163.20.52.71/stu635/cwpspage/ta/old/new_page_2.htm 古蹟分類]</ref><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