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淡水廳"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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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廳全廳分竹塹、淡水二堡,淡水堡共有18莊。
 
  淡水廳全廳分竹塹、淡水二堡,淡水堡共有18莊。
  
  [[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而原淡水廳則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改設[[淡水縣]],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淡水廳]]終止,歷時一百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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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而原[[淡水廳]]則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改設[[淡水縣]],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淡水廳]]終止,歷時一百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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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5年1月10日 (六) 15:21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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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臺灣府淡水廳為台灣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幾乎涵蓋目前新竹以北的北台灣地區,比現今新北市淡水區大得多。1723年(雍正元年)臺灣府行政區重劃,大甲溪以南至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而大甲溪以北成立淡水廳。淡水廳設置初期因北路地方未闢,廳治暫時附設於彰化城內,1733年(清雍正十一年)始遷入竹塹(今新竹),自此之後,竹塹成為北台灣政經文化教育的中心。

  淡水廳全廳分竹塹、淡水二堡,淡水堡共有18莊。

  1875年(清光緒元年)增設臺北府,管轄大甲溪以北直達後山。而原淡水廳則以頭重溪為界以北至遠望坑,改設淡水縣,以南至大甲溪為界。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淡水廳終止,歷時一百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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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淡水學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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